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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城镇房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城镇公、私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由旬阳县城乡建设局实施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
二、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旬阳县城乡建设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备案。
三、旬阳县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媒体适时发布符合规划条件的城镇房屋建设工程。
四、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据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和房屋登记相关要件,向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否则,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不得发证。
特此通告
旬阳县城乡建设局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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