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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共旬阳县十二届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文明宽松的投资建设环境,真正把人人都是投资环境落到实处,更加广泛地进行招商引资活动,我局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高效、廉洁、扶持和重点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建设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服务的范围
  (一)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投资兴办新建的各类园区项目;
  (二)对县城区旧城改造进行拆迁综合开发的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
  (四)全县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六)盘活闲置资产所从事的开发经营活动,如兴办城镇各类专业市场;
  (七)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城镇市政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八)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及其防护工程项目。
  二、投资开发方式
  (一)来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采取以下融资方式进行:
  1、开发商带资直接开发;
  2、开发商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发;
  3、开发商、建设业主等采取股份合作开发;
  4、以土地资产折价入股联合开发。
  (二)城镇公益设施建设,采取一次性买断使用权、租赁、出让等方式,由投资商或建设业主自行选择进行开发。
  三、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
  (一)凡来我县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可以协助办理一切手续,进行全方位服务,属建设局系统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从速从快办理手续,七日内办结(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不能按期办完的除外)。
  (二)凡在我县投资建设公益设施项目,如城镇绿化、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益广告、环卫公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学校、幼儿园等,免行政性收费。
  (三)来我县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出售商品房,办理房屋产权有关手续,交易费减收20%,测绘费减收15%。
  (四)凡属国家认证新技术、高科技、环保、建筑节能的建设项目,免收墙体材料改革费。
  (五)凡列入优惠服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均按规定标准下限优惠:属全额拨款单位收费的优惠50%,差额单位收费的优惠30%,自收自支单位收费的优惠20%;若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涉及本局下属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均在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基础上优惠30%。
  (六)在城镇建设中,直接投资水、电、路、广场、桥梁、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100万元以上的,可使用冠名权,并对所投资的道路、广场周边可开发的区域享有优先开发权。
  (七)为进一步放开搞活建筑市场,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鼓励和欢迎具有国家乙级(或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建筑企业来我县参与设计、监理及工程招投标,并在工作上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八)无论本县的、本县在外地的、县境外的开发商、民营业主和建筑企业,在我县投资开发城镇建设,实施重点建设工程或创办企业,均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及服务。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县城建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屈孝旭 文章录入:xy_j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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