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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点击数:

 

 
 
旬阳县城乡建设局文件
 
旬城筑发[2010]17
 
 
旬阳县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我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将对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现就节能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县范围内,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需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之前,必须先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综合验收。
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节能项目设计图纸和审图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三、节能专项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参加。在专项验收前,建设(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安康市建筑工程竣工节能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建筑节能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节能分项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6、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部分);
7、施工图总说明中节能设计部分;
8、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
9、建筑节能监理大纲及监理记录;
10、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11、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
201011以前报建的工程,视其具体情况收集备案资料,201011以后报建的工程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收集备案资料。
验收中发生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参与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在《安康市建筑工程竣工节能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建设(施工)单位凭《节能验收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保证我县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墙改节能、质监、监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旬阳县城乡建设局
OO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魏娟 文章录入: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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