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旬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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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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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旬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旬阳县城北门灵岩路15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 2、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 3、城市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 4、城市国有房地产经营与开发。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出资人:旬阳县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是经旬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出资者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会成员由县政府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报县政府任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任免。公司总经理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县政府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由县政府委派相关人员组成。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推选报县政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县政府任命。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审核,报县政府任免;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旬阳县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经县政府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由旬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旬阳县工商局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旬阳县工商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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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屈孝旭 文章录入:xy_js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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